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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富电路: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12-14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
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文件的指示精神
和及《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按照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3、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
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派。

    4、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
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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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
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安排。

    三、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或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但董事会认为不会对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使用构成重大压力,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2、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且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3 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
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
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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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
情况制定。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应
当就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
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
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7、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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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
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

    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订时亦同。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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