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电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中富电路部分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9 号)同意注册,中富电路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396.00 万股,并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7,579.60 万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134,101,301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6.28%;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41,694,69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3.72%。 上述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2,265,301 股已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上市流通。该批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 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为 175,796,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 排的股票数量为 131,836,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4.9937%;无流通限 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43,96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63%。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根据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深圳 市聚中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中盛”)、深圳市聚中利实业 1/8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中利”)、深圳市聚中成实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中成”)作出的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聚中盛、聚中利、聚中成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 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9 年 12 月 30 日)起 36 个月内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通过聚中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王昌民的亲属王宏、王先锋的亲 属王先杰,通过聚中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王先锋的亲属王先进、王 祥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 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2/8 (4)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 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6)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通过聚中利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王昌民的亲属、公司董事蒋卫民 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超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辞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及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 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 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4)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 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3/8 (6)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通过聚中盛、聚中利、聚中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王家强、许 亚丽、张京荔、胡应伟、冯毅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承诺如 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超过上述锁定期限,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 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辞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及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 份。 (4)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 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5)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6)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通过聚中利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付中星、黄有富、马江明已出具《关于 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4/8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超过上述锁定期限,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辞去监事职务后半年内及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本人不转让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自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在 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3)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亦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数量为 3 名。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836,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3.8886%。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股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总数(股) 份数量(股) 1 深圳市聚中盛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70,000 3,270,000 注1 2 深圳市聚中利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00,000 2,700,000 注2 3 深圳市聚中成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66,000 866,000 注3 合计 6,836,000 6,836,000 注 1:通过聚中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王昌民的亲属王宏、王先锋的亲属王先杰 在《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5/8 股份。” 通过聚中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王家强在《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关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锁定期限,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将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辞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及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 2:通过聚中利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王昌民的亲属、公司董事蒋卫民在《招股 说明书》作出相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超 过上述 36 个月期限,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辞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及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通过聚中利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许亚丽、胡应伟、冯毅在《招股说明书》作出相 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锁定期限,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辞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及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通过聚中利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付中星、黄有富、马江明在《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关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锁定期限, 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并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辞去监事职务后半年内及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 3:通过聚中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王先锋的亲属王先进、王祥在《招股说明 书》作出相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通过聚中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张京荔在《招股说明书》作出相关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锁定期限,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将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辞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及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注 4: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 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 结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列示如下: 6/8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股) (%) (股) (股) (股)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31,836,000 74.99 - 6,836,000 125,000,000 71.11 首发前限售股 131,836,000 74.99 - 6,836,000 125,000,000 71.11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3,960,000 25.01 6,836,000 - 50,796,000 28.89 三、总股本 175,796,000 100 6,836,000 6,836,000 175,796,000 1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 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7/8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华 吴梅山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