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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玉禾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8-18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零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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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制订、审查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
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
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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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
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董事会秘书兼任,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执行情况,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和具体工作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研究、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
制度等);
    2. 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
评,并提出建议;
    3.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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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
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及两名以上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应当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提议
或接到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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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
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
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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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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