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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玉禾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8-18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零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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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
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如公司董事长当选战略委员会委员,则主
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
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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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
工作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非常设人员和常设人员组成,成
员由组长指定或邀请,但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自然加入工作组。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决策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
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
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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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重大协议、合同、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应将议项、备忘等法律文书草案上报工作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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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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