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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玉禾田:关于分公司收到刑事判决裁定未及时披露的致歉公告2021-01-20  

                        证券代码:300815           证券简称:玉禾田            公告编号:2021-004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分公司收到刑事判决裁定未及时披露的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照《公司法》、《证
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于分公司收到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的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
司(以下简称“佳木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凤君。
    原审被告人:樊凤君
    (二)案件概述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收到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
(2020)黑 0822 刑初 99 号,判定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
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被告人樊凤君犯单位行贿罪,免予
刑事处罚。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在准备相关证据后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终审裁定,认为辩护
人提交的书证材料、准予注销通知书、营业执照,可能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对玉
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的量刑,应予以查明,故撤销黑龙
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2020)黑 0822 刑初 99 号刑事判决,并发回黑龙江省桦南
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在此过程中,公司认为佳木斯分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处罚金额较
小,对公司未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因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未最终裁定,公司对于
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把握不准,未及时进行披露,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及风险提示
   上述刑事案件发回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
件的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黑 08 刑终 156 号。




   特此公告。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