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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玉禾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1-07-06  

                              证券代码:300815               证券简称:玉禾田            公告编号:2021-043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2021年第三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84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680
           万元。                                 万元。

      2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3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840 万股,   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680 万股,全

           全部为普通股。                         部为普通股。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6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担赔偿责任。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

       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益。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产的,应启动“占用

                                              即冻结”机制,即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申请

                                              司法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以

                                              现金清偿其所占用公司资产时,通过变现

                                              其所持公司股份清偿。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

                                              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占

                                              用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可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提出罢免的议案并及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7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笔投资金额或出售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单笔投资金额或出售购   资产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买资产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30%以上的事项;

       产 30%以上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 1 年内投资或购买、出

       (十四)审议公司在 1 年内投资或购买、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 30%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即“重大关联交易”);

       易事项(即“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公司单笔合同金额或同一对方

       (十六)审议公司单笔合同金额或同一对   合同金额达到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方合同金额达到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     30%以上的借贷合同;

       产的 30%以上的借贷合同;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十九)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    提供担保。

       外提供担保。



 8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9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的股份总数。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

                                              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10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和第一百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   第九十九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1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监事。
       任监事。



 12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

                                           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

                                           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

                                           体原因。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负责办
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
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章程》(2021年7月)。
    特此公告。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