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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玉禾田:监事会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1-08-21  

                           证券代码:300815            证券简称:玉禾田     公告编号:2021-062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玉禾田”)于2021
年7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
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
要、《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至 2021 年 8 月 5 日在公司内部通过公告张贴的方式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及通
讯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股票的
情况进行了自查,两名激励对象(周滋刚、胡文军)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至公司
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进行了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基于谨慎性原则,
该两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截至公示期满,除以上事项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
的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
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分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内容。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业务指南》、《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除前述自动放弃的两人外,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的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