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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飞股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0-01-20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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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浙六和法意(2019)第 0594-1 号

致: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指派
本所李昊律师、孙芸律师、林超律师、朱亚元律师(以下合称“六和律师”)作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
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出具
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浙江六和
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出具
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出具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浙江六和律师
事务所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要求,六和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情况进行
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
并构成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意另有所指, 律
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述的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
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应被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及六和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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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问题: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嘉善松盛精密轴承有限公司、
嘉善县圣杰滚针轴承厂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还存在其他未按规定
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结论。

    反馈回复:

    (1)嘉善松盛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出具的《公司登记基本情
况》,嘉善松盛精密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盛轴承”)成立于 2011 年 2 月
1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21569366031T,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华娟,注册资本 500 万元,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亭耀
东路 2 号 3 幢,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轴承、模具、机械零配件;小五金加
工,经营期限自 2011 年 2 月 18 日至 2061 年 2 月 17 日。截至 2019 年 11 月 8 日,
松盛轴承系顾华娟持股 100%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顾华娟系松盛轴承之实际控
制人。

    经六和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松盛轴承实际控制人顾华娟,并查看松盛轴承的工商基本档案资料及顾华娟个
人身份证明,顾华娟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顾华娟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持
有松盛轴承股权之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引春、顾美娟夫妇亦不存在持有松
盛轴承股权或享有松盛轴承经营权益的情形,松盛轴承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
系。

    (2)嘉善县圣杰滚针轴承厂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出具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基本情况》,嘉善县圣杰滚针轴承厂(以下简称“圣杰轴承”)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6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215890482840,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顾美娟,住所为嘉善县干窑镇亭耀路 27 号北厂房,经营范围为:生产、
销售:滚针轴承、五金塑料配件加工。自圣杰轴承设立至 2019 年 11 月 8 日,圣
杰轴承一直系顾美娟的个人独资企业。

    经六和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圣杰轴承投资人顾美娟,并查看圣杰轴承的工商内档资料及其中所附的圣杰轴
承投资人顾美娟的个人身份证明,圣杰轴承投资人顾美娟(公民身份号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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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4211970****4722 ) 仅 与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顾 美 娟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为
3304211965****556X)同名,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圣杰轴承投资人顾美娟投资于圣杰轴承的出
资资金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引春、顾美娟无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引春、顾
美娟夫妇亦不存在享有圣杰轴承经营权益的情形,圣杰轴承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

    (3)不存在其他未按规定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六和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创业
板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发
行人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关联方情况及发行人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1-6 月期间的关联交易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或重大隐瞒,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未按规定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据此,六和律师认为,松盛轴承、圣杰轴承与发行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有关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发
行人不存在其他未按规定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盖章和六和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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