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66 号”文核准,浙江双飞无 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社会公众股公 开发行工作已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 量为 2,106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尽快办理工 商登记变更手续。作为双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 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双飞股份 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 市交易。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SFOILLESSBEARINGCO.,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 6,316 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发行后) 8,422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周引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0 年 8 月 1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1 年 9 月 30 日 住 所 嘉善县干窑镇宏伟北路 18 号 邮政编码 314107 联系电话 0573-84518146 1 传真号码 0573-84518146 电子邮箱 pusijin@sf-bearing.com 公司主要从事自润滑轴承及自润滑轴承用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 主营业务 及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董事会秘书 浦四金 所属行业 “C 制造业”中的子类“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无油润滑复合材料、滑动轴承系列、轴承专用模具和设备、金属 经营范围 结构件、金属组合件的生产、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自润滑轴承及自润滑轴承用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拥 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自润滑轴承领域,公司取得了多项发 明专利、众多的实用新型专利,拥有领先于同行业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生产的自润滑轴承及自润滑轴承用复合材料在自主研发、 科技成果转化、生产管理、产品品牌等方面形成了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跟踪研究自润滑轴承行业的发展趋势,致力于自润滑 轴承及自润滑轴承用复合材料的研究发展。公司历来重视对技术力量的投入,坚 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公司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 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已经建立了省级高新技术研 究开发中心、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心。2008 年,公司被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2009 年,公司被浙江省质量技 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2011 年,公司被浙江省科技厅认定为 浙江省高分子材料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2018 年,公司被国家知识 产权局认定为 2018 年度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设立情况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 (1)股东会决议 2000 年 8 月 10 日,嘉善县无油润滑轴承厂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嘉善县 2 无油润滑轴承厂变更为嘉善双飞无油轴承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从原来的 180 万元变更为 1,080 万元;同意将原股东除孙志华、周引春、姚祖胜、浦志林、浦 四金、单亚元、沈持正以外的 101 名[注]自然人股东,合并成工会参与新的公司的 投资。 [注]原自然人股东浦明甫去世后,其出资额由其配偶周国萍(亦为原股东)继承,股东 总人数变更为 108 名。 2000 年 8 月 2 日,原嘉善县无油润滑轴承厂周锦洪等 101 名自然人股东与 嘉善县无油润滑轴承厂工会委员会签署了《股权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嘉善县无 油润滑轴承厂工会代其持有股份。 (2)改制批复 2000 年 8 月 11 日,嘉善县干窑镇工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嘉善县无油润滑 轴承厂规范转制的批复》(干工[2000]第 33 号),同意嘉善县无油润滑轴承厂变 更为嘉善双飞无油轴承有限公司。 (3)验资及工商登记 2000 年 8 月 8 日,嘉善泗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次增资进行审验,并出 具了“泗会验[2000]第 207 号”《验资报告》,确认了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 资本为 1,080 万元。其中,增资 900 万元中,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262.98 万元,盈 余公积转增资本 424.69 万元,货币现金投入 162.34 万元,实物(机器设备)投 入 50.00 万元。 增资前 本次变更金额(万元) 增资后 股东 序号 出资额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货币增资 实物增资 出资额 名称 占比 (万元) 转增金额 转增金额 金额 金额 (万元) 1 孙志华 56.78 84.60 136.62 21.21 50.00 349.21 32.33% 2 周引春 33.77 50.32 81.26 42.35 207.69 19.23% 3 姚祖胜 25.95 38.66 62.44 32.54 159.60 14.78% 4 浦志林 5.70 8.49 13.72 6.29 34.20 3.17% 5 浦四金 3.70 5.51 8.90 4.08 22.20 2.06% 6 单亚元 3.10 4.62 7.46 3.42 18.60 1.72% 7 沈持正 2.30 3.43 5.53 2.54 13.80 1.28% 8 工会 48.70 67.35 108.76 49.90 274.70 25.44% 合计 180.00 262.98 424.69 162.34 50.00 1,080.00 100.00% 3 2000 年 8 月 7 日,嘉善泗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泗会评报字[2000] 第 179 号”《孙志华设备投资资产评估报告书》,此次孙志华用于增资的个人所有 的机器设备系生产无油润滑轴承产品的专用设备及测试仪器,评估值 50.48 万元。 2000 年 8 月 15 日,嘉善双飞无油轴承有限公司在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 行了变更登记。 2、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2011 年 7 月 8 日,双飞有限股东会同意双飞有限整体变更为浙江双飞无油 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1 年 7 月 31 日 出具的“XYZH/2011JNA4003 号”《审计报告》审定的双飞有限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 133,348,869.28 元,全体发起人同意按 1:0.47364481 的折股比例 折合为股份公司普通股 6,316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剩余净资产 70,188,869.28 元计入资本公积,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2011 年 9 月 22 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整体变更注 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1JNA4003-1 号”《验资报 告》。 201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取得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33042100000853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周引春,注册资本为 6,316 万元,住所为嘉善县干窑镇宏伟北路 18 号。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周引春 3,515.00 55.65 2 顺飞投资 510.00 8.08 3 浦志林 458.00 7.25 4 腾飞投资 420.00 6.65 5 顾美娟 285.00 4.51 6 达晨创投 252.80 4.00 7 沈持正 230.00 3.64 8 周锦洪 230.00 3.64 4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9 浦四金 176.00 2.79 10 单亚元 176.00 2.79 11 浙创创投 63.20 1.00 合 计 6,316.00 100.00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XYZH/2019JNA20083),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 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0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流动资产总额 27,320.11 28,533.42 28,143.26 21,115.74 非流动资产总额 31,733.62 29,552.17 26,793.46 25,214.77 资产总额 59,053.73 58,085.59 54,936.72 46,330.51 流动负债总额 12,753.75 13,321.08 15,392.51 13,220.51 非流动负债总额 533.73 407.15 470.67 55.20 负债总额 13,287.48 13,728.23 15,863.18 13,275.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45,766.25 44,357.35 39,073.54 33,054.80 益总额 少数股东权益 - - - - 股东权益合计 45,766.25 44,357.35 39,073.54 33,054.80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26,540.51 57,821.80 53,188.72 36,426.38 营业利润 3,665.55 8,302.78 8,016.31 4,947.12 利润总额 3,637.71 7,656.41 7,890.51 5,247.27 净利润 3,253.37 6,729.72 6,887.23 4,518.2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3,253.37 6,729.72 6,887.23 4,518.28 利润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 2,666.43 7,041.74 6,911.20 4,518.92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5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18,872.71 40,819.13 35,378.89 27,234.10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6,753.96 34,008.76 30,592.96 22,349.6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18.74 6,810.37 4,785.93 4,884.47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630.14 6,462.57 3,951.72 9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792.04 9,472.91 6,424.56 3,466.3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61.91 -3,010.34 -2,472.84 -3,376.36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3,300.00 7,100.00 9,560.00 5,8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5,355.83 9,868.73 10,818.75 7,291.4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055.83 -2,768.73 -1,258.75 -1,491.43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1.96 2.58 -37.68 13.10 的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120.95 1,033.88 1,016.65 29.78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963.44 3,929.55 2,912.90 2,883.12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2,842.48 4,963.44 3,929.55 2,912.90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2019-06-30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1.86 24.77 26.59 25.19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22.50 23.63 28.88 28.65 流动比率(倍) 2.14 2.14 1.83 1.60 速动比率(倍) 1.59 1.59 1.33 1.12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 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 0.17 0.08 0.08 0.02 产比例(%)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7.25 7.02 6.19 5.23 产(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2.02 4.80 4.93 4.48 存货周转率(次/年) 2.52 5.16 4.87 4.38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5,299.16 10,784.42 10,893.78 7,694.61 利息保障倍数(倍) 37.12 28.95 26.60 22.0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 3,253.37 6,729.72 6,887.23 4,518.28 元) 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 2,666.43 7,041.74 6,911.20 4,518.92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34 1.08 0.76 0.77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34 0.16 0.16 0.00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316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106 万 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25.01%,发行后总股本为 8,422 万股。本次发行 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投资者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 份。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2,10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1%,其中网下初始发行 1,300 万股,网上初始发行 806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 新股。 4、发行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68,947,089,000 股,根据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554.22940 倍,超过 150 倍。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为 210.6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895.4 万股,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3,637.60098 倍, 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74906458%。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50,923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1,888 股,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52,811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 为 0.25%。 7 5、发行价格:18.37 元/股。 6、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收益:0.7991 元(按经审计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8、发行前每股净资产:7.25 元(按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和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42 元(按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0、市净率:1.95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1、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2、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禁止购买者除外) 13、承销方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4、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8,687.2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111.55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3,575.67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2 月 1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20JNA20003”《验资报告》。 (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引春、顾美娟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周引春(公司董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事长、总经理)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 8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顾美娟(公司董 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事)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4)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周引春(公司董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9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事长、总经理) (1)本人既不属于发行人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 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本人对发行人的控股 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 人之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 股股东地位的前提下,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 份的可能。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 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 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5)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 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 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函第四条及第五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 诺。 (7)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 司,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浦志林(公司董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事、副总经理)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 10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4)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既不属于发行人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 11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 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 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 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 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5)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本人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 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 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函第四条及第五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 诺。 (7)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 司,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 腾飞投资 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顺飞投资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 12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 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股票前本公司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公司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发行 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 除息后的价格。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份的,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公司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 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 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 并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 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4)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2%。 (5)本公司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 或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 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函第三条及第四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 诺。 (6)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 公司,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3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1、关于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其可减持所持的公司全部股份。 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若本公司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 达晨创投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浙创创投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当依照届时适用的法 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如需)。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 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 司所有)。 1、关于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沈持正(公司董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 事)、单亚元(公 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司董事、财务总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监)、傅忠红(公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司董事)、胡志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 刚(公司副总经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理)、浦四金(公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司副总经理、董 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事会秘书)、山 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 学琼(公司监事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会主席)、顾新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强(公司监事)、 份; 袁翔飞(公司监 (4)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事)及周锦洪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公司原副总 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经理) 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 14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 限”),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周彩勤、王文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彪、顾爱明、章 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跃刚(公司实际 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 控制人周引春、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顾美娟的亲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 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 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15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 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8,422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2,106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 25%;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16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 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17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 (一)持续督导事项 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意识,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 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情况。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 意见 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 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 交的其他文件 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 并发表意见 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 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 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 场检查 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有充分理由 确信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督促发行人或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 相关当事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 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可要 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深交所规则以及协议约定方式,及时 通报信息;可列席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股东 18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有关会议;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 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工作,并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峻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电话 021-22167172 传真 021-22167184 保荐代表人 李建、伍仁瓞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同意担任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19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建 伍仁瓞 法定代表人: 闫 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