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飞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3-06
证券代码:300817 证券简称:双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0-007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2019]256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106万股,每股
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18.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86,872,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不含税)51,115,5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335,756,700.00元。2020年2月12日,公司收
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353,166,750.05元(已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税)
33,705,449.95元);同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JNA20003)。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
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2020年2月12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账户金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 1204070029300359973 189,876,700.0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 709899991013000005095 105,80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 19330401046888880 57,490,050.05
合计 353,166,750.05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575.67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
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以
下简称“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4070029300359973,截至2020年2月12日,专户余额为189,876,700.00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增产13,600万套滑动轴承自动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建、伍仁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3年12月31日)后
失效。
10、本协议一式9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以
下简称“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09899991013000005095,截至2020年2月12日,专户余额为105,800,000.00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复合材料5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建、伍仁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3年12月31日)后
失效。
10、本协议一式9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330401046888880,截至2020年2月12日,专户余额为57,490,050.05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以及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建、伍仁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23年12月31日)后
失效。
10、本协议一式9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