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飞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26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0)第 0138 号
致: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飞无油轴
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
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0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浙江
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 年 3 月 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星期四)14:30 在浙江省嘉善
县干窑镇宏伟北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周引春先生主
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0 年 3 月 26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
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6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242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数据,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 28,2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3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20 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 60,028,2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2755%。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6,528,266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7.751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其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
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
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各议
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2、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60,016,16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8%;12,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16,1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7%;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60,014,16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5%;14,1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14,1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0%;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郑金都 孙 芸
王恺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