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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飞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0年4月)2020-04-16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
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
候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
议案。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大会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明确本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特指由股东
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书面
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民
主形式选举产生。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独
立董事)、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
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

       第五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并应当对该等情形适用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投票与当选

       第六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
人。

       第七条 选举的具体步骤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选票,投票
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
标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类别董事(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
得分别超过其拥有类别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类别董事或监
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类别董事或监事人数。若某位股东投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
数,该股东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
选票视为弃权;若所投的候选类别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类别董事或监事人
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八条 董事、监事当选规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
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
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本次选举失败,
应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
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如共同当选会使当选
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九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大会工作人员应向其发放本实施
细则,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即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及相关部门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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