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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飞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年4月)2020-04-16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公
司证券部审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
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循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主要信
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
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如实、
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
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及以
上。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
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
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身份证号、部门/职务、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证监局或深交所报告。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通过内幕
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
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浙江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号   内幕信息    身份证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时   登记人
       知情人姓    号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内容   息所处     间
         名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
    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