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7 证券简称:双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7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19,03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8316%;本次实际 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9,672,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9.5702%。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为 63,16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6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证上[2020]10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1,060,000股,并于2020 年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 开发行前的63,160,000股增加至84,220,000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0年5月29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84,220,000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10股转增2股,共计转增16,844,000股,公司总股本由84,220,000股增至101,064,000 股。 截 至 本 公 告 日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01,064,000 股 , 其 中 : 有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为 75,7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4.9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5,272,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25.01%。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7名股东分别为浦志林、佛山达晨创银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投”)、沈持正、周锦洪、浦四金、单亚元、浙江浙创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创创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董事浦志林、沈持正、单亚元,高级管理人员浦四金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限”),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 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 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6)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 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 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东佛山达晨创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浙江浙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其可减持所持的公司全部股份。减持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若本公司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 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4)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当依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如需)。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 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3、股东周锦洪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限”),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 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 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6)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 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 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公司股东浦志林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既不属于发行人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本人力 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 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4)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应符合届 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行 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5)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 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本人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 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仍遵守本承诺 函第四条及第五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7)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并赔 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股东减持股份之承诺 浦志林、浦四金、单亚元、沈持正作为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股东,特作以下承诺: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五)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也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9,0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316%;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9,672,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9.5702%。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7人,其中自然人股东5人,非自然人股东2 人。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 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浦志林 5,496,000 5,496,000 1,374,000 注1 2 佛山达晨创银创业投资 3,033,600 3,033,600 3,033,600 注2 中心(有限合伙) 3 沈持正 2,760,000 2,760,000 690,000 注3 4 周锦洪 2,760,000 2,760,000 2,760,000 注4 5 浦四金 2,112,000 2,112,000 528,000 注5 6 单亚元 2,112,000 2,112,000 528,000 注6 7 浙江浙创创业投资合伙 758,400 758,400 758,400 注7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9,032,000 19,032,000 9,672,000 注 1:股东浦志林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其持有公司股份 4,580,000 股,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后,其持有公司股份 5,49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44%。浦志林先生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数量为 5,496,000 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496,000*25%,即 1,374,000 股。 注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股东佛山达晨创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2,528,000 股,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后,佛山达晨创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3,033,6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 3.00%。佛山达晨创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033,600 股,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3,033,600 股。 注 3:股东沈持正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其持有公司股份 2,300,000 股,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 后,其持有公司股份 2,7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73%。沈持正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760,000 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通股份数量为 2,760,000*25%,即 690,000 股。 注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股东周锦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528,000 股,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后,周锦洪先生持 有公司股份 2,7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73%。周锦洪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760,00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760,000 股。 注 5:股东浦四金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其持有公 司股份 1,760,000 股,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转增 2 股)后,其持有公司股份 2,1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09%。浦四金先生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数量为 2,112,000 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112,000*25%,即 528,000 股。 注 6:股东单亚元先生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其持有公司股份 1,760,000 股,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后,其持有公司股份 2,1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09%。单亚元先生本次解除限售 股份数量为 2,112,000 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112,000*25%,即 528,000 股。 注 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股东浙江浙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632,000 股,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2 股)后,浙江浙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758,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75%。浙江浙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758,400 股,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758,400 股。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 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股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 75,792,000 74.99% -19,032,000 56,760,000 56.16% 的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 25,272,000 25.01% +19,032,000 44,304,000 43.84% 的流通股 总股本 101,064,000 100% — 101,064,000 10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 综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双飞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