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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飞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1-02-2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双飞
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双
飞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部分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股本为 63,160,00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双飞无油轴承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66 号)核准,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10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 21,060,000 股,并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前 的 63,160,000 股 增 加 至
84,220,000 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84,2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5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共计转增 16,844,000 股,公司总股本由 84,220,000
股增至 101,064,000 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101,064,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5,79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74.9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5,272,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 25.01%。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7名股东分别为浦志林、佛山达晨创银创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创投”)、沈持正、周锦洪、浦四金、单亚元、浙
江浙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创创投”)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以及补充承
诺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董事浦志林、沈持正、单亚元,高级管理人员浦四金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限”),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
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
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
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
《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东佛山达晨创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浙江浙创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其可减持所持的公司全部股份。减
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若本公司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上一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当依照届时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如需)。

    (5)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
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3、股东周锦洪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原承诺期限”),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当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在原
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
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
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
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6)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
《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

    公司股东浦志林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既不属于发行人的财务投资者,也不属于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
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以持续地分享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因此,本
人具有长期持有发行人之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将严
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
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应
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其他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
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5)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本人自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
股5%以上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股份的,
仍遵守本承诺函第四条及第五条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承诺。

    (7)本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股东减持股份之承诺

    浦志林、浦四金、单亚元、沈持正作为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股东,特作以下承诺: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减持公司股份
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
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且上述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
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 2 月 26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9,03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831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7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5 人,非自然人
股东 2 人。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           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浦志林                      5,496,000       5,496,000        1,374,000    注1
       佛山达晨创银创业投资
 2                                 3,033,600       3,033,600        3,033,600    注2
       中心(有限合伙)
 3     沈持正                      2,760,000       2,760,000          690,000    注3

 4     周锦洪                      2,760,000       2,760,000        2,760,000    注4

 5     浦四金                      2,112,000       2,112,000          528,000    注5

 6     单亚元                      2,112,000       2,112,000          528,000    注6
       浙江浙创创业投资合伙
 7                                   758,400         758,400          758,400    注7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19,032,000      19,032,000        9,672,000
     注 1:股东浦志林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其持有公
司股份 4,580,000 股,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后,其持有公司股份 5,49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44%。浦
志林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496,000 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496,000*25%,即 1,374,000 股。
     注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股东佛山达晨创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
司股份 2,528,000 股,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后,佛山达晨创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3,03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00%。佛山达晨创银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数量为 3,033,60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3,033,600 股。
     注 3:股东沈持正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其持有公司股份
2,300,000 股,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后,其持有公司股份 2,7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73%。沈持正先
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760,000 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760,000*25%,即 690,000 股。
     注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股东周锦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528,000 股,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后,
周锦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7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73%。周锦洪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
份数量为 2,760,00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760,000 股。
     注 5:股东浦四金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其
持有公司股份 1,760,000 股,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
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后,其持有公司股份 2,1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09%。
浦四金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112,000 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112,000*25%,即 528,000 股。
     注 6:股东单亚元先生现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其持有公
司股份 1,760,000 股,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后,其持有公司股份 2,1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09%。单
亚元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2,112,000 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112,000*25%,即 528,000 股。
    注 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股东浙江浙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
司股份 632,000 股,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后,浙江浙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758,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75%。浙江浙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为 758,40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758,400 股。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
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类型                                 本次变动股数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无限售条件
               75,792,000     74.99%       -19,032,000     56,760,000      56.16%
  的流通股
有限售条件
               25,272,000     25.01%       +19,032,000     44,304,000      43.84%
  的流通股
  总股本       101,064,000     100%            —          101,064,000      1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双飞股份相关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解除
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上述承诺期间内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等资料,对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可上市流通数量及可上市流通时间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经核
查,保荐机构就双飞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光大证券对双飞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建                  伍仁瓞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