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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杰微纤: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2020-03-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830 号”文核准,江苏聚杰
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杰微纤”、“发行人”或“公司”)
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总量为 2,487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
后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作为聚杰微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
构”)认为聚杰微纤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Jujie Microfiber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   7,460 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发行后)   9,947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仲鸿天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0 年 5 月 26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7 年 4 月 7 日
     住    所         苏州市吴江区八坼镇南郊
     邮政编码         215222
     联系电话         0512- 63366336
     传真号码         0512-63368007

                                            1
     电子邮箱             jujie@jujie.com
     主营业务             超细复合纤维面料及制成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董事会秘书            黄亚辉
     所属行业             纺织业(C17)下的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一般经营项目:超细纤维制品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经营范围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

    公司专注于超细复合纤维面料及制成品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系国内最
早从事超细复合纤维材料加工、应用的企业之一,主要团队具有 20 多年超细纤
维面料研发生产、专业染整、超细纤维服装及家纺制成品研发生产经验。自公司
前身聚杰有限设立至今,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超细纤维制成品、超细纤维仿皮面料、超细纤维功能面
料以及超细纤维无尘洁净制品四个大类。

(三)设立情况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
    2000年5月26日,吴江市聚杰微纤服饰面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杰面
料”)在苏州市吴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根据苏州信成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苏信所验(2000)字第474号”《验资报告》,聚杰面料注册资本50万元,
实收资本5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仲柏俭                             35.00              70.00%
       2               俞剑华                              7.50              15.00%
       3               钱伟林                              7.50              15.00%
                合计                                      50.00          100.00%

    2、股份公司的设立情况
    2017年3月28日,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暨首
次 股 东大会,决议批 准以聚杰有限截至 2016 年11 月 30 日经审计( “天健审
[2017]1566号”《审计报告》)的账面净资产210,148,966.45元为基础设立股份公司,
                                                 2
股东按持股比例分割审计净资产抵作股款投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中70,000,000
元折成股份公司实收股份70,000,000股,剩余的140,148,966.45元计入公司资本公
积,聚杰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
并领取了注册登记号320584000022395的营业执照。
    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聚杰投资                                 5,133.10                     73.33%
      2           聚杰君合                                  583.10                       8.33%
      3               仲鸿天                                545.30                       7.79%
      4               陆玉珍                                545.30                       7.79%
      5               仲湘聚                                193.20                       2.67%
               合计                                        7,000.00                    100.00%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9]9098 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
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61,709.77             50,072.01              45,519.63              35,313.72
负债合计                 18,332.05              9,548.65              10,136.06              13,055.93
股东权益合计             43,377.72             40,523.37              35,383.57              22,257.79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25,891.67    46,233.76       43,337.80     42,179.40
   营业成本                               18,940.44    32,565.02       281,65.07     25,955.78
   营业利润                                3,302.52     7,877.37        8,788.07      9,264.04
   利润总额                                3,442.62     7,791.91        8,644.86      9,309.86
   净利润                                  2,854.35     6,639.80        7,059.48      7,703.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678.95     6,520.07        6,876.67      7,624.69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3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29.95         6,092.08      8,578.56     11,234.6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872.31        -4,965.53     -3,248.07     -4,003.4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8.19        -1,817.00      2,108.99     -6,548.7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478.54          -589.39      7,287.68        897.54

       4、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19 年 1-6 月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流动比率(倍)                             1.57                     3.15                  2.79                     1.43

速动比率(倍)                             1.06                     1.92                  1.83                     0.8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8.43%                   16.53%                19.49%                   30.18%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5.43(年化)                       7.58                  7.58                     6.57

存货周转率(次)                 3.55(年化)                       3.00                  3.20                     3.34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元)          48,028,331.53            95,398,393.00       103,925,760.48         111,718,759.0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28,633,943.23            66,386,483.08        70,112,133.49             76,358,525.03
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6,789,518.33            65,200,703.33        68,766,733.57             76,246,902.21
(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27.92                      —                131.29                    30.28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0.10                     0.82                  1.13                     1.60
(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60                    -0.08                  0.98                     0.13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
                                           5.79                     5.40                  4.71                     3.15
净资产(元/股)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
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0.25%                    0.21%                 0.23%                    0.36%
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46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487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 25.0025%,发行后总股本为 9,947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
       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2,48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25%,其中网下发行
248.70 万股,网上发行 2,238.3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
新股。

     4、发行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84,820,113,000 股,根据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593.72979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回拨后,网下最终
发行数量为 248.7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238.30
万 股 , 占 本 次 发 行 数 量 的 90% 。 回 拨 机 制 启 动 后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倍 数 为
3,789.48814 倍,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63887882%。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38,315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1,576
股,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39,891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6%。

     4、发行价格:15.07 元/股。

     5、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6、发行后每股收益:0.66 元(按经审计 2018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7、发行前每股净资产:5.79 元(按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和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61 元(按公司 2019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市净率:1.98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5
    10、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1、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询价对象和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禁止购买者除外)

    12、承销方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13、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7,479.0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887.31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2,591.78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6 号”《验资报告》。

(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聚杰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陆玉珍、仲鸿天、仲湘聚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0年9月12日, 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陆玉珍、仲鸿   月;其直接或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天、仲湘聚     发行价的100%。若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6
                 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合伙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聚杰投资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交易时还应明确所买卖股份
                 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
                 (3)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
                 外。若减持后本人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人与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继
                 续遵守本承诺第一款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8款、
                 第9款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若本人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承诺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
陆玉珍、仲鸿天   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5)计算本承诺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本人与一致行动人
                 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的规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六个月的;
                 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7)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得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


                                        7
           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②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③前款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8)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
           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
           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上述减持时间
           区间内,公司发生高转送、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人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9)本人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若本
           人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1)本单位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单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交易时还应明确所买卖股
           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
           (3)本单位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
           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
           外。若减持后本单位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单位与受让方在6个月内
聚杰投资
           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1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7
           款、第8款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若本单位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承诺
           第1款、第2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
           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5)计算本承诺第1款、第2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本单位与一致行动人
           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规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得减持股份:

                                  8
               ①公司或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②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7)本单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
               单位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单位
               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单位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单位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8)本单位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如
               若本单位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
               以公告。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合伙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聚杰君合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该部分股份。

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单位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
聚杰君合       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单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


                                      9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交易时还应明确所买卖股
           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
           (3)本单位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
           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
           外。若减持后本单位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单位与受让方在6个月内
           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1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7
           款、第8款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若本单位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承诺
           第1款、第2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
           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5)计算本承诺第1款、第2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本单位与一致行动人
           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规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得减持股份:
           ①公司或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②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情形。
           (7)本单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
           单位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单位
           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
           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单位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单位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8)本单位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如


                                  10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若本单位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
                 以公告。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直接或间接持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
有发行人股份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
的董事、监事或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发行人股票有派
高级管理人员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
夏建新、黄亚
                 除息调整。
辉、李林、席菊
                 (3)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的
明、王卫锋、王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
华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金浦投资、祥禾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涌安、王明寰
                 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1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
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9,947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2,48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
于 25%;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书。

                                    12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
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
(一)持续督导事项
                                           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意识,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
                                        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
                                      13
                                               披露义务的情况。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
意见                                           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
                                               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
交的其他文件                            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
并发表意见
                                        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
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
                                        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
场检查                                         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有充分理由
                                               确信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督促发行人或
                                               相关当事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         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可要
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深交所规则以及协议约定方式,及时
                                               通报信息;可列席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有关会议;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
                                               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工作,并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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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峻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电话                                 010-56513000
传真                                     010-56513165
保荐代表人                               郭护湘、牟海霞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江苏聚杰微纤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
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
任。

       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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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护湘              牟海霞




    法定代表人、总裁:


                                闫峻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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