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杰微纤: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0-03-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杰微纤”或
者“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有关规定,对聚杰微纤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30 号)
核 准, 公司获 准向 社会 公开发 行人 民币普 通股 (A 股)股 票
24,87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07 元,
实际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74,790,9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8,873,1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人名币 325,917,800.00 元。募集
资金款项已于 2020 年 3 月 9 日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
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
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6 号”《验资
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
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
的募集资金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 项目备案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金 或核准文号
投资额
超细纤维面料及
12,882.65 12,882.65 吴江发改备〔2018〕64
制
号
成品改扩建项目
超细纤维无尘超
8,484.67 6,372.08 吴江发改备〔2018〕72
净
号
制品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 6,265.00 6,265.00 吴江发改备〔2018〕88
目 号
国内外营销服务
7,072.05 7,072.05
体
系建设项目
合 计 34,704.37 32,591.78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640.5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 占总投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投入金额 的比例
(%)
超细纤维面料及制成品改扩建项目 12,882.65 619.44 4.81
超细纤维无尘超净制品建设项目 8,484.67 21.10 0.25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65.00
国内外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7,072.05
合 计 34,704.37 640.54 1.85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人民币 640.54
万元,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置换已
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
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行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
关法规的要求。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
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640.54 万元置换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没有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运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募集资金监管要求》、《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
健审〔2020〕677 号”《关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聚杰微纤公司管理
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
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聚杰微纤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作为聚杰微纤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对聚杰微纤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光大证券认为:
聚杰微纤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
筹资金的事宜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
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
规定,光大证券同意聚杰微纤实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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