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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杰微纤: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3-31  

						证券代码:300819           证券简称:聚杰微纤         公告编号:2002-010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
司类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具体
情况如下:
    一、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工商登记

的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30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870,000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
本总数由 74,600,000 股增加至 99,470,000 股,注册资本由 7,460 万元增加至

9,947 万元,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
〔2020〕36 号”验资报告,同时企业类型从“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法人控股)”。结合上述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有限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1
                修订前                                     修订后

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发起人。             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八坼 公司发起人。
镇南郊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在
会信用代码:91320509724190698L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 执 照 , 统 一社 会 信 用代 码 :

                                             91320509724190698L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币普通股       万股,并于          年   月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87 万股,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并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
所”)上市                                   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9,947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947 万

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二)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要约;                                       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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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或者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其股份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东权益所必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 方式进行。
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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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修订后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第二百一十一条 释义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股东。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人。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第 二 百一 十三 条 本章 程以 中文 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苏州市行政
有歧义时,以在工商登记部门最近一次核
                                         审批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

                                   4
                修订前                              修订后

通过,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 审议通过后生效。
票且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变更公司类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申请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

   关事宜。
       上述事项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结果为准。
   三、   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0〕36 号”《验

   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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