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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杰微纤: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27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全
体股东和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我们对公司 2019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形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19 年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同时公司 2019 年
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制
度》、《对外投资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制度规定,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的对外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规要求,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的管理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运行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了保证。我们认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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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
运作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
长远发展,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 2020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是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并考虑本公司的实际
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增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诚实守
信的工作意识,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发展。方案的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审查,通过对其履职
情况的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拥有多年
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其在担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工作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按计划高
质量的完成公司审计任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具有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经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的
工作需要,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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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相
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
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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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锦标                张颂勋                    陈宇岳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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