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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杰微纤: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03-03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
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以及募集资
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
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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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
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审慎选择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并由公司
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所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数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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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
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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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按照本制度
第十三条第一款使用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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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 12 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
投资的情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
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及独立
董事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应当依
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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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 12 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
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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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
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在
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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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
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
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核查报
告中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
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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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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