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杰微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3-19
证券代码:300819 证券简称:聚杰微纤 公告编号:2021-019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3月19日(周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
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八坼镇交通路68
号聚杰微纤四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仲鸿天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过半数董事推举,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仲湘聚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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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70,000,400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70.37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
份7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37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
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0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00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
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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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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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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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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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
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张鎏律师、王长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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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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