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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杰微纤: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0-15  

                        证券代码:300819            证券简称:聚杰微纤            公告编号:2021-051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30 号)核准,江苏聚杰微纤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4,87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5.07 元,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374,790,900.00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48,873,1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25,917,80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于 2020 年 3 月 9 日汇入公司
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
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3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同意终
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细纤维无尘超净制品建设项目”,同时设立“超细纤维
含浸面料建设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聚杰微纤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材料”)。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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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新材料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
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
户管理。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新材料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及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开设情况及截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5070122000514761
    募集资金用途:超细纤维含浸面料建设项目
    账户余额:3,000,000.00 元
    注:截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尚有募集资金 6,300.00 万元及利息存放于“超
细纤维无尘超净制品建设项目”三方监管账户中进行现金管理,待到期后转入本
次开立的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称为甲方 1,安徽新材料称为甲方 2,合称甲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吴江支行称为乙方,光大证券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安徽
聚杰微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账号:75070122000514761,截止 2021 年 9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300.00 万元,尚有募集资金 6,300.00 万元及利息存放于“超
细纤维无尘超净制品建设项目”三方监管账户中进行现金管理,待到期后转入本
次开立的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细纤维含浸面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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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护湘(身份证号:430312197206013530)、
牟海霞(身份证号:330106197404214024)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新材料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光大证券
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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