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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杰微纤: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2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对
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
司对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子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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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健,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偿还
负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及
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上述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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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 鹏




蒋建春




陈海祥




                                                     2022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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