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北鼎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0-08-18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深圳
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关联股东、关联董事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
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
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
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
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
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人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2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
审议决定,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低于此标准的关
联交易,由董事长决定;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经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
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
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
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3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1 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
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
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
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
用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议。

   前款所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系指: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第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
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
八条的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
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
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
否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二条 如有关业务人员不能确定某一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


                                  4
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则应当本着审慎原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判断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以及应履行的公司内部
审批程序。如果董事会秘书也不能判断,董事会秘书应当向公司聘请的有关专业
机构征求意见,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征求意见,以确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以及应当履行的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关联交
易)应由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认为依靠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资料难以判断关联交易条件是否公允时,有权单独或
共同聘请独立专业顾问对关联交易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供专业报告或咨询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
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阐明其观点,说明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但应
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关联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
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首先应当按照董事会审
批关联交易的程序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对于关联董
事回避后,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 3 人的,则可以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表决)。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
作详细说明,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5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
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对是否属于关联股东
难以判断的,应当向公司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咨询确定,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咨
询确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开始前将关联股东名单通知会议主持人,会议主
持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
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
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或主持人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
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以特别
决议形式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