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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鼎股份: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0-08-18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控股 50%
以上(不含 50%)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
对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依法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提
名的董事、监事依法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

   第四条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公司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
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子公司的发展规划和投
资方向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战略规划。

   第五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和交易
条件进行,并依法通过各自的决策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不得通过关联交
易输送利益或规避税收。

   第六条 公司依法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公司提名或委派的董事应当
占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多数,以保证公司对子公司能够实现控制。




                    第二章   重大事项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购置重大固定
资产、借款、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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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重大合同等事项,公司提名的董事必须事先报告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应当
根据公司相应事项的决策权限,提交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公司批准后,由
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授权的股东代表或提名
的董事必须按照公司的批准意见进行表决。

   第八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通知方式等应符合《公司
法》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该有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和
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后十个工作日交公司备案。

   第九条 未经公司按照第七条规定进行授权批准,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
的对外投资、借款、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得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核算、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应遵循有关规定
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子公司应当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
提交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参与公司的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积极准备、主动配合。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
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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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享有子公司所有信息的知情权,子公司不得隐瞒、虚报任何
信息。

   第十五条 子公司提供信息的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信息的方
式应为书面形式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公司
及子公司重要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下信息:

   1、根据本制度第八条提供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

   2、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3、在年度半年、年度结束二十个工作日提交半年度、年度经营工作总结。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遵守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子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薪酬分配方案,公司提名的董事应事先报公司批准,公司批准后,由
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召开子公司董事会研究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向各子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讨论确定,并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选举或聘任。

   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
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子公司在核定的编
制内自主按《劳动法》招聘员工。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并由子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
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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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
得在该公司任职。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班子的考核奖惩办
法制定子公司对其经营班子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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