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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鼎股份: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2020-08-18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
稳定发展,控制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使公司生产经营环节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购买日常办公用所需的低值易耗品;

   3、销售公司自行研发或者经销的产品、商品,提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服务;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其他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料、动力、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
品的购买,根据金额大小或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订书面合同,能够签订书面合同
的,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公司购买和销售产品、商品,提供经营范围内的服务时必须与对方
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决
定。

       第六条 公司一般性营销策略的制定、市场开发、营销渠道的建设,由总经
理决定。

       第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工作规划需要调整的,且
调整幅度不超过 20%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调整幅度超过 20%的,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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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日常生产经
营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
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专门
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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