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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3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
负责的态度,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监督和审议,基于本人
的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对《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
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日、禁
售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自有品牌营业收入及公司净利润,上述指标是反映公司
企业成长性及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
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
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以下业绩考核目
标:以 2020 年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2024 年自有品牌营业收入增
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45%、60%。以 2020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1-2024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20%、30%、40%。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
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向银行申请 2021 年度综合授信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有利于公司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不会
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
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2021 年度综合授
信额度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管 黎 华                 刘 昱 熙                     尹 公 辉




                                                日期:2021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