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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29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
认真的监督和审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
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以 12 元/股的价格
授予 148,5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管 黎 华                 刘 昱 熙                     尹 公 辉




                                               日期: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