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鼎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2-10-1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039-4 号
致: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
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2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3
释义
北鼎晶辉、公司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指
票 数量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禁售期 指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限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
有效期 指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归属 指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考核办法》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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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3.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4.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及公司内
部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截止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
事会审核确认本次列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6. 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
7. 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 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认
为本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5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4.85 万
股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0.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授予价格,认为本次授予的条
件已经成就。
11. 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归属相关事宜,并根据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予以作废处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6
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本次调整的原因如下:
“(1)2022 年以来,国内疫情反复,多地区物流及快递持续受阻,销售不
畅。“北鼎 BUYDEEM”自主品牌国内业务直营比例较高,疫情影响下,公司自
营线上渠道及线下门店销售承受了更加直接的冲击;
(2)“北鼎 BUYDEEM”自主品牌海外业务尚处于初期培育阶段,海外备
货库存及各项费用的投入均处于较高水平;
(3)受海外需求减弱等因素影响,OEM/ODM 业务收入有较大幅度下滑;
(4)公司认为疫情等因素影响虽剧烈,但应是短期扰动。因此对于包括产
品研发、人才培育、线下门店布局、数字化建设、仓储租赁在内的部分对公司长
期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费用投入,未完全按照业绩波动比例进行调整。
受上述因素综合影响,2022 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6,886.08 万元,同
比增长 4.1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56.82 万元,同比下降
54.95%。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状况与公司在制定 2021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
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7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
经过审慎研究决定将 2021 年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递延一
年,其中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考核年度由 2021-2024 年
调整为 2021 年、2023-2025 年;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考
核年度由 2022-2025 年调整为 2023-2026 年,并依据前述调整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对应修改了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原《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原《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原《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相关内容,具体调整内容如下。其他未修订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次调整的内容为:
1、《激励计划(草案)》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
期 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
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84 个月。
...... ......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
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
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8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日;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前 10 日内; 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
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期间。 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
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关于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不可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
如下表所示: 归属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表所示:
归属 归属期间 归属
归属 归属期间 归属
安排 比例
安排 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 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
个归 25%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个归 25%
属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属期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 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二
个归 25%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个归 25%
属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属期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 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三
个归 25%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个归 25%
属期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属期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日当日止
第四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第四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个归 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 25% 25%
个归 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
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9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属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日当日止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2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4 年会计年度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2025 年会计
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
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 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
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归属 对应考 业绩考核目标 归属 对应考 业绩考核目标
安排 核年度 安排 核年度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
第一 入同比2020年增长率 第一 入同比2020年增长率
个归 2021年 不低于15%;并且公 个归 2021年 不低于15%;并且公
属期 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 属期 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
增长率不低于10% 增长率不低于10%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
第二 入同比2020年增长率 第二 入同比2020年增长率
个归 2022年 不低于30%;并且公 个归 2023年 不低于45%;并且公
属期 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 属期 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
增长率不低于20% 增长率不低于30%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
第三 入同比2020年增长率 第三 入同比2020年增长率
个归 2023年 不低于45%;并且公 个归 2024年 不低于60%;并且公
属期 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 属期 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
增长率不低于30% 增长率不低于40%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 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
第四 入同比2020年增长率 第四 入同比2020年增长率
个归 2024年 不低于60%;并且公 个归 2025年 不低于75%;并且公
属期 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 属期 司净利润同比2020年
增长率不低于40% 增长率不低于50%
10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注:1、上述“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是 注:1、上述“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是
指经审计的公司自主研发品牌产品营业 指经审计的公司自主研发品牌产品营业
收入; 收入;
2、上述“公司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 2、上述“公司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对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对
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之和,下同。 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之和,下同。
...... ......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
合理性说明 合理性说明
...... ......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以 2020 年营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以 2020 年营
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2024 年“公司自 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2023-2025 年“公
有品牌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45%、60%,2021 年-2024 15%、45%、60%、75%,2021 年、2023-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 2025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30%、40%,并按照考核目标完成 10%、30%、40%、50%,并按照考核目
度,设置不同的归属比例。 标完成度,设置不同的归属比例。
...... ......
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
的影响 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94,000 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 594,000 股,预留授予 148,500 股。按照实
收盘数据预测算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 际授予日当天收盘数据测算该部分限制
允价值(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则本计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费用 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费用为 561.72
为 709.24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 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
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 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
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 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
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 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
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 2021 年 股份公允价值为准。2021 年 2 月授予首
2 月授予,则 2021 年-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次部分,2021 年 11 月授予预留部分,则
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2021 年-2026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
如下:
11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 限制性股
2021
票摊销成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票摊销成 2022 年 2023 年
年
本 本
337.99 207.11 110.93 194.93 145.15 102.12
2024
709.24 2024 年 2025 年 561.72 2025 年 2026 年
年
49.44 3.76 74.14 37.44 7.94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并不代表最 注:1、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
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 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等相关,同
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等 时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
相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 产生的摊薄影响;
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 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
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 为准。
为准。
2、《考核办法》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4 年会计年度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2025 年会计
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
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 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业绩
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 对应考 业绩考核目标 归属安 对应考 业绩考核目标
排 核年度 排 核年度
12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公司自有品牌营 公司自有品牌营
业收入同比2020 业收入同比2020
第一个 年增长率不低于 年增长率不低于
2021年 第一个
归属期 15%;并且公司净 2021年 15%;并且公司
归属期
利润同比2020年 净利润同比2020
增长率不低于10% 年增长率不低于
公司自有品牌营 10%
业收入同比2020 公司自有品牌营
第二个 年增长率不低于 业收入同比2020
2022年
归属期 30%;并且公司净 年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
利润同比2020年 2023年 45%;并且公司
归属期
增长率不低于20% 净利润同比2020
公司自有品牌营 年增长率不低于
业收入同比2020 30%
第三个 年增长率不低于 公司自有品牌营
2023年
归属期 45%;并且公司净 业收入同比2020
利润同比2020年 年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
增长率不低于30% 2024年 60%;并且公司
归属期
公司自有品牌营 净利润同比2020
业收入同比2020 年增长率不低于
第四个 年增长率不低于 40%
2024年
归属期 60%;并且公司净 公司自有品牌营
利润同比2020年 业收入同比2020
增长率不低于40% 年增长率不低于
第四个
注:1、上述“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是 2025年 75%;并且公司
归属期
指经审计的公司自主研发品牌产品营业 净利润同比2020
收入; 年增长率不低于
2、上述“公司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 50%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注:1、上述“公司自有品牌营业收入”是
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股份支付费用 指经审计的公司自主研发品牌产品营业
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之和,下同。 收入;
2、上述“公司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对
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之和,下同。
2 六、考核期间和次数 六、考核期间和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4 年 4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3-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2025 年 4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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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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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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