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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鼎股份: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公告2022-10-27  

                        证券代码:300824            证券简称:北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7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
关规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进行
相应调整,即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7.70 元/股调整为 4.97 元/股,首次授予数量
由 1,984,800 股调整为 2,977,200 股,预留授予数量由 496,200 股调整为 744,300
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2、2022 年 3 月 24 日至 2022 年 4 月 3 日,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
    3、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
励归属相关的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议案》。本激
励计划获得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
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4 月 15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
向 7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84,8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5、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修订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
法律意见。

    6、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7、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
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的授予价格与授予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即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7.70 元/股调整为 4.97 元/股,首次
授予数量由 1,984,800 股调整为 2,977,200 股,预留授予数量由 496,200 股调整为
744,300 股,并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0 月 26 日作为预留授予日,以 4.97 元/股的
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4,3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 217,530,5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2.5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
上述方案已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需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与授
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1)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②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为:

    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调整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
(7.70-0.25)/(1+0.5)=4.97 元/股;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为
1,984,800*(1+0.5)=2,977,200 股;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为
496,200*(1+0.5)=744,300 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调整在公司
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于 2022 年 4 月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
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北鼎
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