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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30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的监督和审议,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的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本次调整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的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
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对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
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作废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作废处理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对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归属预留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23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归属条件。
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理念,有利于保
持公司核心员工稳定,促进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本次归属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的
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建 军                   谷   琛                     肖   杰




                                              日期:202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