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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鼎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2022年12月)2022-12-09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
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
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下称“超
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
事先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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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
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
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
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
(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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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依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董事会决议
进行。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填写
申请单,由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并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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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十五条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
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议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
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
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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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
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
及期限等。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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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
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
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
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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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
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六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
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
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
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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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
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
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
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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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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