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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鼎股份: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30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
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
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
品、其他标的;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
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
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
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
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
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
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
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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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
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
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财务负责人为交
易第一责任人。

    2、公司内审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规范
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内审部门负责人
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3、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
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4、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具体决策和
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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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
 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
 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
务的管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
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
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
汇衍生品业务的方案。

    2、内审部: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
况进行核实。

    3、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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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
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
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建议方案。

       2、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
报告董事长,由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内
进行审核。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
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董事长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
提议由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或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额度内进行审核。

       4、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交易业务方案,将相关协议按照公司合同审批流程
提交审核后签署相关合约,业务交易方案审批文件应作为合同审批流程附件提
交。

       5、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
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财务部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6、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
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7、公司内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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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
司应立即组织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
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认
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低于”、“高
于”“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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