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6 证券简称:测绘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5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0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更新后)》。 2、会议召开的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3日下午1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3日; 其中,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进 行网络 投票 的时间 为:2021 年5月1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9:15—2021年5月13日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创意路88号公司15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卢祖飞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公司总股本8,000万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0,374,12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6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7 人 , 代 表 公 司有 表 决 权 的股 份 数 为 50,228,084股 , 占 公 司有 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62.78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6,043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6%。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65名,代表股份 5,816,9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712%。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9、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74,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0、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374,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00、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373,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6,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71,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52】%;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7%】%: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71,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52】%;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7】%: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71,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52】%;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7】%: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0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74,1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6,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00、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73,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6,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表决通过后,涂勇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涂勇先生将在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中担任原独立董事杨亮先生所担任所有职务。 9.0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371,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52】%;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81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7】%:反对【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于炜、韩坤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