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测绘股份: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2022-05-20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

    为进一步健全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理念,董事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

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特制订《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2022-2024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各方的

意见,尤其是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多种方式分配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要

求和意愿,并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

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积极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2-202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

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形式、间隔期限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期末未分配利润为正;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1、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当年未分配的
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2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
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为: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因公司具有成长性、股本规模和经营规模不相适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

    3、不违反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六)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3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3、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

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4、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
决议,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
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
过。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

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6、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


                                      4
       ①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②因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③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意见,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论

证并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按照上述第5点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决策程序执行。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符合《公司章程》的前提

下,根据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正在实
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五条 生效及其他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三)如本规划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对本规划予以修订。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