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和惠路 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二〇年四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上能电气”、“本公司”、“公司”)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 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强、吴超父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10 月 8 日,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 2 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自本人离职信息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4、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段育鹤、陈敢峰、李建飞、陈 运萍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自本人离职信息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4、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刘德龙、赵龙、高尧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3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自本人离职信息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法人股东华峰投资、云峰投资、大昕投资、朔弘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法人股东苏民投、融申投资承诺 苏民投、融申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自然人股东姜正茂、徐巍、张林江、马双伟、杨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l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己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吴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人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 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1)自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2)自 本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两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 减持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50%。如根据本人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 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3)若本人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则本人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本人在三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一。 3、若本人在 6 个月内减持过公司股票,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的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减持。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 向发行单位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 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段育鹤、陈敢峰、朔弘投资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人(本单位)关于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及 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 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本单位)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 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1)自 本人(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若公 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将 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2)若本人(本单位)在公司上市后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自本人(本单位)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总数将不 5 超过本人(本单位)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0%。如根据本人(本单位)作出 的其他公开承诺需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3)若本人(本单 位)在公司上市后持有 5%以上股份,则本人(本单位)将在减持公司股票时提 前 3 个交易日子以公告;(4)本人(本单位)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3、若本人(本单位)在 6 个月内减持过公司股票,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的本公司股票 6 个月内不减持。 4、如因本人(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 失的,本人(本单位)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本单位)因 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公司 2018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能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 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6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 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 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 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 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 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7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 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 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 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l)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 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定本公司存在 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 8 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敦 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 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如公司未履行,本人承诺将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决定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 股份数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关于赔偿损失及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 失。 2、若本公司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 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若本人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 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 9 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若本人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 在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的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 可继续履行,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 投资者的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评估师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一)发行人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 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 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 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 10 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为达到募投项目的预期回报 率,公司将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 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公司将持续改进生产流程,建立现代化及信息 化的管理方式,通过对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同时,公司将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达到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的目标。 3、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 项目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以及公司自身原材料、产能等基本情况,最 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 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详细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利润分配 的比例和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 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公司制 定了《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 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 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 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11 4、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 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 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7、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 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 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 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 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 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 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 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 12 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事项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8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 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 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3、现金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条件及最低比例: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 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 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且超过 5,000 万元。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利润分配股票股利的条件及最低比例: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 13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 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6、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7、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 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为增加股利分 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4 1、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 应符合《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2、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 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3、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调整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 盈利和现金流预测情况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或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应对本规划作出适当且必要 的修改和调整。 (2)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外部经济环境、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预计重大投资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 考量,提出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在调整方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3)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 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 和意愿。 4、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15 润分配。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 (2)现金分红条件 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 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应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且超过 5,000 万元。 ③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 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16 (5)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 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 八、其他重要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上能电气同业竞争和保护上能电气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实 际控制人吴强、吴超出具了《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下同)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 形,与上能电气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包括本人直系亲属)及所控制 的企业将不从事与上能电气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不会以新设、收 购或其他方式控制与上能电气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性主体,不在中国境内或 境外经营、发展或协助他人经营、发展任何与上能电气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 务、项目或其他任何经济活动,以避免与上能电气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 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不会利用上能电气实际控制人地位或其他关系进行可能损害上能电 气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如上能电气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 与上能电气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上能电气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 的情形,本人将采取停止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上能 电气、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维护公司利益,消除潜在的同 业竞争。 5、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全体股东之权益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 17 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 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上能电气 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本人违反上述承 诺所取得的收益归上能电气所有。本承诺函在本人为上能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做出承诺如下:: 1、公司将坚持严格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取消后将给公司正常经营和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 关联交易,继续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按规定履行合法程 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对于存在避免或者取消可能、且不会给公司正常经营和经营业绩带来不 利影响的关联交易,公司将采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进行交 易,降低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4、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未来上市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承诺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 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若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因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补缴、追缴或处罚的,本人将全额承担因此而需支付的罚款及/或需要补缴 的费用,保证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 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70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1,833.36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本 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 21.6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 市的通知》(【2020】27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上能电气”,股票代码“300827”,本次公开发行的 1,833.36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 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4 月 10 日 (三)股票简称:上能电气 (四)股票代码:300827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333.36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33.36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9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公司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 示”。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1,833.36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发行后股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吴强 15,650,000 21.34% 2023 年 4 月 10 日 段育鹤 10,000,000 13.64% 2021 年 4 月 10 日 朔弘投资 6,500,000 8.86% 2023 年 4 月 10 日 陈敢峰 5,000,000 6.82% 2021 年 4 月 10 日 李建飞 2,500,000 3.41% 2021 年 4 月 10 日 云峰投资 2,500,000 3.41% 2023 年 4 月 10 日 华峰投资 2,250,000 3.07% 2023 年 4 月 10 日 赵龙 2,000,000 2.73% 2021 年 4 月 10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 大昕投资 1,850,000 2.52% 2023 年 4 月 10 日 行股份 苏民投 1,850,000 2.52% 2021 年 4 月 10 日 姜正茂 1,750,000 2.39% 2021 年 4 月 10 日 徐巍 750,000 1.02% 2021 年 4 月 10 日 张林江 750,000 1.02% 2021 年 4 月 10 日 融申投资 650,000 0.89% 2021 年 4 月 10 日 马双伟 500,000 0.68% 2021 年 4 月 10 日 杨波 500,000 0.68% 2021 年 4 月 10 日 小计 55,00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的股份 18,333,600 25.00% 2020 年 4 月 10 日 合 计 73,333,6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INENG ELECTRIC CO.,LTD. 注册资本 5,500 万元(本次发行前)、7,333.36 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吴强 住所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和惠路 6 号 电气控制设备及配件、监控设备、成套电源、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太阳 能、风能、储能及节能技术的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太阳能逆变器、 风能变流器、电化学储能系统储能变流器、变频器及应急电源、光伏发电 站汇流箱、变电站测控装置、低压有源电力滤波装置、低压静止无功发生 经营范围 器、电能质量控制设备、电能质量监测装置研发、生产、销售;分布式光 伏发电;电站监控系统集成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电力电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 所属行业 属于“C 制造业”中的“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话 0510-83691198 传真 0510-85161899 电子信箱 stock@si-neng.com 董事会秘书 陈运萍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序号 姓名 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限 (万股) (万股) (万股) 1 吴强 董事长 2018 年 10 月-2021 年 10 月 1,565.00 608.58 2,173.58 2 段育鹤 董事、总经理 2018 年 10 月-2021 年 10 月 1,000.00 310.00 1,310.00 3 陈敢峰 董事、副总经理 2018 年 10 月-2021 年 10 月 500.00 10.00 510.00 4 李建飞 董事、副总经理 2018 年 10 月-2021 年 10 月 250.00 - 250.00 5 吴超 董事 2018 年 10 月-2021 年 10 月 - 31.82 31.82 董事、董事会秘书、 6 陈运萍 2018 年 10 月-2021 年 10 月 - 55.00 55.00 财务总监 7 王高 独立董事 2018 年 10 月-2021 年 10 月 - - - 8 许瑞林 独立董事 2018 年 10 月-2021 年 10 月 - - - 9 祝祥军 独立董事 2018 年 10 月-2021 年 10 月 - - - 22 监事会主席、部门经 10 刘德龙 2018 年 10 月-2021 年 10 月 - 8.00 8.00 理 监事、研发部副经理、 11 赵龙 2018 年 10 月-2021 年 10 月 200.00 2.00 202.00 核心技术人员 职工代表监事、采购 12 蒋晓斌 2018 年 10 月-2021 年 10 月 - - - 部副经理 13 高尧 职工代表监事 2018 年 10 月-2021 年 10 月 - 3.50 3.5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吴强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吴强、吴超父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上 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吴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1.34%;通过云峰投资、华峰投资、 大昕投资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 9.00%;吴超通过朔弘投资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 8.86%,吴强、吴超父子共同控制公司股份 39.20%。 吴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022219611031****,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 吴超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028319871206****,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姓名 对外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龙达纺织 3,000.00 85.00% 龙德信 2,200.00 65.00% 扬州百思德 500.00 65.00% 麟腾博阁 50 万美元 龙德信持股 51% 吴强 上海磐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0241% 朔弘投资 - 48.95% 云峰投资 -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华峰投资 -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大昕投资 - 执行事务合伙人 龙达制版 500.00 90.00% 吴超 朔弘投资 - 执行事务合伙人 23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 36,668 户,前十名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吴 强 15,650,000 21.34 2 段育鹤 10,000,000 13.64 3 无锡朔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500,000 8.86 4 陈敢峰 5,000,000 6.82 5 李建飞 2,500,000 3.41 6 无锡云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000 3.41 7 无锡华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50,000 3.07 8 赵 龙 2,000,000 2.73 9 无锡大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50,000 2.52 苏民无锡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发展合 10 1,850,000 2.52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 计 50,100,000 68.32% 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1,833.36 万股,均为网上发行。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 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1.64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21.51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 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净利 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18,333,500 股,有效申购数量为 121,933,454.000 股, 配 号 总 数 为 243,866,908 个 , 中 签 率 为 0.0150356604% , 有 效 申 购 倍 数 为 6,650.85521 倍。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39,014 股,未达深市新 股网上申购单元 500 股的余股为 100 股,两者合计为 39,114 股,全部由主承销 商包销,最终包销股份数量为 39,114 股,包销金额为 846,426.96 元,包销比例 为 0.2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39,673.91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的发行费 用 4,063.74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5,610.17 万元。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4 月 7 日对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苏公 W【2020】B021 号《验 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063.74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承销费用与保荐费用 2,400.00 审计费用与验资费用 700.00 律师费用 569.81 2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67.92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26.01 合计 4,063.74 注 1: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相应增值税。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2.22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 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5,610.17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0.46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0059 元(按公司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6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 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二、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财务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公司经营 情况良好,经营模式、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主要原材料采 购、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基于在手订单的执行情况等资料,公司预计 2020 年 1-3 月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左右,较去年同期变动约-13.1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00 万元 左右,较去年同期变动约-14.56%;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00 万 元左右,较去年同期变动约-14.39%左右。2020 年 1-3 月主要经营业绩较去年同 期略有下降主要原因系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下游客户在 2020 年 1 季度整 体建设放缓所致。 上述 2020 年 1-3 月业绩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 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利润承诺。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2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 2020 年 3 月 27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 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28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电话:021-20370631 传真:021-38565707 保荐代表人:唐涛、余银华 项目协办人:王胜 项目组其他成员:张思莹、刘玉成、王增建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上能电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推荐 上能电气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29 30 (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