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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能电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04-21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及监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
露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该资产的 30%;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接触、获取
内幕信息的内部或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
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人员;
    (八)与前述规定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七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
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充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
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
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
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
责人批准,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
    (三)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管理。
    第十二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应对相
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2 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提供其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等)以及持
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情况,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三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
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由证券部分类整理备查。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归档和报送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
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资料保存至少 10 年。
    第十六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
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外部单位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要求公司报送年度报表
等相应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
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外
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
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
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本制度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
情人。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第二十条     对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
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该
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相关文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
至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应适用《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
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予
以处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
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
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
     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相关监管部
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
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中
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
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
向其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    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   身份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息知情   知情人单       息知情   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息方式      息内容   处阶段
      人姓名   位及部门       人职务
                                                                      注 2        注 3     注 4                  注 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