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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能电气:融资管理制度2021-04-21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降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一)权益性融资: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
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债务性融资: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
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等。
    公司的融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的融资活动分别由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领导,财务部和
法务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其中财务部是公司实施债务性融资及其管理的职能部
门,也是权益性融资业务主要协助部门。负责落实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
风险;组织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督工作;审核公司及子公司的
重要债务性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
财务部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核算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的权益性融资和发行债券的具体工作,负责根据公
司的发展战略,对权益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对权益性融资活动进行预选、策划、
论证、筹备,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并根据审议情况组织实施。证
券部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
                 第三章    融资决策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由战略委员会、证券部、财务部共同组织拟
订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方案(发行债券除外)由公司财务部每年根据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发展需要和内部自有资金情况,提出融资方案后报送董事会
审议。融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预算贷款总额内进行审
批,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债务性融资方案必须纳入全面预算管理,预算外或超预算债务融资,应由财
务部提出申请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授权董事长审批。
    对于直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
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由财务部报财务总监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总监负责人审批;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经过相关审核后,由财务部贷款银行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同时到担保
单位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五)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
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公司在办理银行借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
相关规定提供监管部门以及银行要求的资料,对于受托支付借款业务,财务部应
对商务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及真实性审查。审计部应对相关情况予
以关注,并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审查。
    第九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上述有关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题
审计,对违规行为或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
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监
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
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造
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
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高于”、“大于”包括本数,“以下”、“小
于”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