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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丹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0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382 号


致: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及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金丹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金丹科技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0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金丹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 年 6 月 15 日,金丹科技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
告》和《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金丹科技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张鹏主持。本次会议设置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7 月 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7 月 1 日 9:15
—15:00。


    经查验,金丹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丹科技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丹科技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金丹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
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金丹科技董事会。

                                    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 17 人,代表股份 70,127,700 股,占金丹科技股本总额的 62.1099%。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金丹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丹科技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金丹科技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0,122,400 股,反对 5,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0,122,400 股,反对 5,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70,122,400 股,反对 5,3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丹科技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丹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金丹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   超




                                                     黄彦宇




                                                2020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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