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丹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7-26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金丹
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的委员为独
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 业知
识和商业经验。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
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 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任职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
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
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
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
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定期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同 意可
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 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
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 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