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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6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 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 实事求是
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扩大产能、调整投资金额并变更实施主体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扩大产能、调整投资金额 并变更实
施主体,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募集 资金投资
项目运作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之
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
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扩大产能、调整投资金 额并变更
实施主体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有
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运作需
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之情 形;审议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节余募 集资金相
关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 际情况及
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
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 的事项,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 公司发展
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 力,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事项,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
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 ,充分论
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 和标准的
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 行方式的
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 者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论证分析
报告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 公司发展
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 力,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 事项,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的目的和 必要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 务状况的
影响等事项。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
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
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对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
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切实可行,且相关主体对填补措 施的实现
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 东利益的
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与
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合理保护
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拟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事项,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 们认为公
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同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编制
也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
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事项,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我们认为公司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该规划。该规划符合《关于 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便于股东
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又兼
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事项,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 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郭红彩                    赵华春                 赵   亮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