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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丹科技: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5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充分发挥期货、期权的套
期保值功能,降低原材料、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升公司整体
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务占用的可
循环使用的保证金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可循环使用。

    二、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与日常经营
需求紧密相关,是为了充分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或规避汇率波动出现的汇率风
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能够有效锁定交易成本
和收益,应对外汇波动给公司带来的外汇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稳健
经营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业务总额不超过 3,000 万美元
(或其他等值外币币种)的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业务有效期间为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郭红彩                    赵华春                赵   亮




                                                       202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