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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丹科技:公司章程(2023年3月)2023-03-20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6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1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由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河南省周口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1600791930000L”。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830 万股,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enan Jindan Lactic Acid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郸城县金丹大道 08 号
              邮政编码:47715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065.4547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
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
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规范运作、依法经营,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立足公司持续、长远发展;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筹
集和利用各种资源,致力发展高端乳酸业及其相关产业,务实创新,诚信开拓,
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完善管理体制,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
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股东寻求良好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食品添加剂生产;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食品进出口;调味品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生产;
肥料生产;粮食收购;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危
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添加剂销
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生
物有机肥料研发;肥料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
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
股份的凭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变更设立时的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和出资比例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数额(股)              出资方式
                                                                (%)
  1                    张鹏                      36,853,000   43.5568     净资产

  2        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7,450,000     8.8052     净资产

  3                   于培星                     5,473,000     6.4686     净资产

  4                   史永祯                     4,914,000     5.8079     净资产

  5                   崔耀军                     4,076,000     4.8174     净资产
           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
  6                                              4,063,637     4.8028     净资产
                   有限公司
  7                   王金祥                     3,432,000     4.0563     净资产

  8                    陈飞                      3,100,000     3.6639     净资产

  9                    于敏                      2,892,000     3.4181     净资产

  10                  王然明                     2,691,000     3.1805     净资产

  11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31,818     2.4014     净资产


                                             3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数额(股)              出资方式
                                                             (%)
  12                   刘喆                   1,820,000     2.1511     净资产

  13                  李瑞霞                  1,749,000     2.0672     净资产

  14         宁波赛尔集团有限公司             1,354,545     1.6009     净资产

  15         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948,182      1.1206     净资产
         洛阳红土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
  16                                           677,273      0.8005     净资产
                     公司
  17       浙江中资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77,273      0.8005     净资产

  18         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              406,364      0.4803     净资产

                    合计                      84,609,092    100.00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18,065.454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审核同意并注册,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
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事宜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4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5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7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8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
易;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9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
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10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
明确记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11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将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将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13
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包括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14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15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6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拆、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17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8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事项包括:
    (一)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向关联方的重大投资或接受关联方的重大投资;
    (四)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关联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重大投资融资
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董事时,董事会、合计或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
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
合计或单独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19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20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董事、监事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21
  (一)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
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
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22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向股东通知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23
忠实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并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一般应在辞职生效或任
职届满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与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24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并且须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25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须至少提前 3 天通过书面、
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
    如遇特殊紧急事项需要召集临时董事会的,董事会通知时限可不受前款规
定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董事会
                                     26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
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和战略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 1/2 以上
                                    27
的委员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 1 名独立
                                    28
董事。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一百条(四)~(六)项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9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
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履行相关职权。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副总经理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30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六、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
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
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31
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和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若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和证券发
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32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薄。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3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
具体政策、决策程序、调整等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或
    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金额达到
人民币 5,000 万元。
    在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当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
的 3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
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定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
例。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调整
    (1)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①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
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②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35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③公司无特殊情况或因本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
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
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多数表决同意。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董事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传真、电子邮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
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
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37
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者公司注册地市场
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8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或者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
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9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
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公司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南省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41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