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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丹科技:关于选举产生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2023-03-30  

                        证券代码:300829             证券简称:金丹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1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产生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选举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相关事宜。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现场表决,选

举刘忠伟先生、李艳坤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刘

忠伟先生、李艳坤女士将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1 名非职工代

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监事会

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仍将继续依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职责。

    特此公告。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
附件: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刘忠伟先生,1981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会计师。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出纳;2011 年 4 月

至今,历任公司融资专员、内审专员。2014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 9 月至今,任金丹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21 年 6 月至今,任河

南金丹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2022 年 7 月至今,任河南省聚乳酸可降解材料产

业研究院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刘忠伟先生未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李艳坤女士,1982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中级工

程师。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中心检测员;

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河南金丹乳酸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中心授权签字人及技

术负责人;2011 年 4 月至今,历任公司检测中心授权签字人及技术负责人、质管部

质量管理员、质管部负责人。2016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李艳坤女士未持有公司的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