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JinXianDai Information Industry Co.,Lt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网 址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网 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ecutimes.com;证券日报网,网址 www.zqr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本公司发行前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监管规定对所持股份做出的锁定承诺期限如下表所示,实际 锁定期限按照孰长原则执行。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1、 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黎峰(公司董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 事长) 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11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其减持公 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减持 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 的规定实施减持。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1)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 90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本人首 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 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2)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 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本人首次卖出股 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3)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如通 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 行。 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 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11月6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 韩锋(公司董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事)、张春茹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公司董事)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其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 有其他规定的,则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 减持。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1)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 90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本人首 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 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 息;(2)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 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本人首次卖 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3)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 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 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 行。 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金思齐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 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黎峰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若黎峰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若黎峰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黎峰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其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 有其他规定的,则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 减持。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其所持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1)如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 日内,其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其首次卖出 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其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 如其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其减持股份 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其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 易日前予以公告;(3)如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受 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 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如通过其他合法 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1、关于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 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黎峰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黎峰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黎峰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金实创 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黎峰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其承诺将严格遵 守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1、关于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成都航天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申报前近六个月内因发行人定向发行股票新增的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自 该次定向发行股票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其承诺将严格遵守其减 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11月6日)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黎峰 或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黎峰或 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黎峰 董事黎莉 或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若黎峰或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黎峰或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黎峰或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黎峰或其申报离职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其承诺将严格遵守 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 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年11月6日)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 直接或间接持 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发行人担 有发行人股份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的其他董事、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周建朋、许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明、黄绪涛、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 鲁效停、张学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 顺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其承诺将 严格遵守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发行人担 间接持有发行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人股份的监事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 王军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其在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 责任主体 承诺事项 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 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其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其承诺将 严格遵守其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 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 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则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董事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 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回购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 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增持措施 采取增持股票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且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 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 20%(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 少于 10 万元),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未在公 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超过 50 万元)。 3、启动程序及实施期限 (1)公司回购的,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并事先征求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作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 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 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 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 否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 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股票的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 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 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理由。 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均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应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 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 由公司进行公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 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 完毕。 如按照上述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 施启动情形的,则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 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4、启动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公司回购股票 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 公司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四)约束措施 公司未履行回购股份义务,公司应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将向本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 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公司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 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建朋、鲁效停、许明、黄绪涛、张学顺未履行 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仍不履行的,公 司有权扣减公司应向其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酬。 公司董事韩锋、张春茹、黎莉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分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 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 后30日内,公司将启动股份回购方案,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实施回购方案。股 份回购的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和有权机关认定违法事实之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 人股票二级市场均价孰高者确定,股份回购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 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执行。 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 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黎峰先生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其将 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锁定期结束后其已转让的 原限售股份。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严格按照《证 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 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光大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勤勉尽责,所 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因上述行为造成 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承担相应民事 赔偿责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为金现代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赔偿投资 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如 因其过错致使其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填补回 报措施及承诺 (一)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将采取 以下措施: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额为70,812.18万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2.06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 及股本均将大幅度增长,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将增加以及募投项目效益建设初期 无法充分体现等因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内,公司利润水平将会受到 影响,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降。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拟采取多项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 对外部环境变化,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增长,增强盈利能力,以填补股东回 报,充分保护股东权益。 1、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巩固和强化现有的行业地位,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 力 公司将继续以市场为导向,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加强研发人员与市 场的结合,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创建更好的技术研发平台,建立高效的员工培 训机制,以提高公司整体服务能力,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巩固和 强化现有的行业地位;公司将继续秉承“务实、创新,为用户创造价值”的服 务理念,扩大业务服务范围,经营好每一个客户,扩大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 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在增强核心竞争力和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的同时, 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以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将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 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和提高运营效率;针对公司应收账款规 模增长较快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客户的应收账款管理,提高应收账款周转 率,提升营运能力;公司将不断完善各级员工激励与考核机制,提高公司员工 的工作效率,达到提升日常经营业绩的目标。 3、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保证募投项 目实施效果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配电网运营服务管理系统项目、发电企业运 行规范化管理系统项目、基于大数据的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综合检测与智能分析 平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营销网络扩建项目。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为保 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 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 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 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 并实现预期效益,提高股东回报。 4、重视投资者回报,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公司已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 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以保证股利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 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但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就填补本次发行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 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承诺相关内 容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本合伙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 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合伙企业作出相 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的利益和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 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黎峰先生及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韩锋先生、金 思齐、张春茹女士已向发行人出具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黎峰先生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金现代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目前未拥有与金现 代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企业、机构、实体的股份、股权或任何权益, 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在该领域进行投资、收购,或在该等企业、机构、实体 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金现代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 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金现代,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金现代。 3、本人承诺将不向业务与金现代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实体 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金现代赔偿一切直接和 间接损失。 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生效,并在金现代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人依照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为金现代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韩锋先生、金思齐、张春茹女士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 内容如下: “本人/本合伙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 现代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业务与金现代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 构、组织。 如本人/本合伙企业违背承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生效,并在金现代合法有效存续且本人/本合伙企业依 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金现代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避免因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的利 益,黎峰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将尽力减少、规范或避免本人及本人所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交易均将遵循市场规则, 本着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照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内部 决策程序, 与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 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2)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用实际控制人、 股东、董事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本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韩锋先生、金思齐、张春茹女士、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尽力减少、规范或避免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 本合伙企业所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 无法避免的交易均将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交易价 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 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 与其他股东平等地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公司以及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本合伙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决不以委托管理、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不利 用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进行有损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由本人/本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主体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 “本公司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 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自愿接受社会公开监督,监管部门可以督促公司及时 改正并继续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 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期间内,本 公司将不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 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 或津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黎峰先生承诺: “本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违反承诺所得 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同时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本人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 关承诺实施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 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予以赔 偿;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 不利影响之日;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 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酬或津贴,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 酬或津贴。” 七、利润分配政策 2018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 (草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 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对利润分配包括现金 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表决机制如下: 1、董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20日前,公司董事会将发布提示性公 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对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 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 和外部监事的意见,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征得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的 意见,充分听取外部监事的意见,在全部外部监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同意的基础 上,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指派 一名董事向股东大会汇报制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时的论证过程和决策程序,以及 公司证券事务部整理的投资者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现金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票分配股利方式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加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按 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10%。公司经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三)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通过,并 需获得全部独立董事的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外 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 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经过 详细论证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调 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 12 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2019]2972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8,602.50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其中:网下配售 860.25 万股,网上发行 7,742.25 万股,发行价格为 4.40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 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34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金现代”,股票代码“300830”,本次公开发行的 8,602.5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5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 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 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5 月 6 日 (三)股票简称:金现代 (四)股票代码:300830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3,012.5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8,602.5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8,602.5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姓名 (万股) 后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 黎峰 15,798.75 36.7306% 2023 年 5 月 6 日 2 韩锋 3,645.00 8.4743% 2021 年 5 月 6 日 济南金思齐投资管理 3 2,700.00 6.2772% 2023 年 5 月 6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张春茹 2,362.50 5.4926% 2021 年 5 月 6 日 5 孙莹 1,082.85 2.5175% 2021 年 5 月 6 日 成都航天工业互联网 600.00 1.3949% 2021 年 5 月 6 日 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 6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410.00 0.9532% 2021 年 10 月 12 日 伙) 厦门立德保和股权投 7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900.00 2.0924% 2021 年 5 月 6 日 限合伙) 克拉玛依昆仑朝阳创 8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750.00 1.7437% 2021 年 5 月 6 日 (有限合伙) 燕东华泰电气(北京) 9 675.00 1.5693% 2021 年 5 月 6 日 有限公司 10 吴龙超 674.10 1.5672% 2021 年 5 月 6 日 11 王庆华 624.00 1.4507% 2021 年 5 月 6 日 青岛华耀资本创业投 12 450.00 1.0462% 2021 年 5 月 6 日 资企业(有限合伙) 济南创新创业投资有 13 399.00 0.9276% 2021 年 5 月 6 日 限公司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姓名 (万股) 后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4 程振淳 337.50 0.7847% 2021 年 5 月 6 日 15 刘海英 300.00 0.6975% 2021 年 5 月 6 日 山东华宸基石投资基 16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300.00 0.6975% 2021 年 5 月 6 日 伙) 北京华耀山金创业投 17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300.00 0.6975% 2021 年 5 月 6 日 伙) 上海迦农投资有限公 18 295.50 0.6870% 2021 年 5 月 6 日 司 北京昆仑同德创业投 19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264.00 0.6138% 2021 年 5 月 6 日 伙) 20 黎莉 236.25 0.5493% 2023 年 5 月 6 日 山东吉富金谷新动能 21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195.00 0.4534% 2021 年 5 月 6 日 业(有限合伙) 克拉玛依昆仑同德创 22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68.60 0.3920% 2021 年 5 月 6 日 (有限合伙)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23 150.60 0.3501% 2021 年 5 月 6 日 司 24 李巍旗 150.00 0.3487% 2021 年 5 月 6 日 25 周建朋 105.00 0.2441% 2021 年 5 月 6 日 济南金实创商务咨询 26 100.00 0.2325% 2023 年 5 月 6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 崔晓松 72.60 0.1688% 2021 年 5 月 6 日 28 许明 60.00 0.1395% 2021 年 5 月 6 日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29 60.00 0.1395% 2021 年 5 月 6 日 司 30 王利 59.40 0.1381% 2021 年 5 月 6 日 31 应雁 30.00 0.0697% 2021 年 5 月 6 日 32 曹帅 30.00 0.0697% 2021 年 5 月 6 日 33 周岚 18.00 0.0418% 2021 年 5 月 6 日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姓名 (万股) 后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4 邓刚 17.40 0.0405% 2021 年 5 月 6 日 35 黄绪涛 15.00 0.0349% 2021 年 5 月 6 日 36 周利平 15.00 0.0349% 2021 年 5 月 6 日 37 葛秀珍 14.25 0.0331% 2021 年 5 月 6 日 38 包霄英 7.50 0.0174% 2021 年 5 月 6 日 39 顾小弟 7.50 0.0174% 2021 年 5 月 6 日 40 任亚婷 7.50 0.0174% 2021 年 5 月 6 日 41 李善国 6.75 0.0157% 2021 年 5 月 6 日 42 李红梅 6.00 0.0139% 2021 年 5 月 6 日 43 葛春勇 3.00 0.0070% 2021 年 5 月 6 日 44 李宏 1.50 0.0035% 2021 年 5 月 6 日 45 寿亚平 1.50 0.0035% 2021 年 5 月 6 日 46 李军华 0.90 0.0021% 2021 年 5 月 6 日 47 余庆 0.75 0.0017% 2021 年 5 月 6 日 48 张晓忠 0.75 0.0017% 2021 年 5 月 6 日 49 陶允翔 0.45 0.0010% 2021 年 5 月 6 日 50 朱华茂 0.30 0.0007% 2021 年 5 月 6 日 51 李华 0.15 0.0003% 2021 年 5 月 6 日 52 赖煜奇 0.15 0.0003% 2021 年 5 月 6 日 小计 34,410.00 80.00%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姓名 (万股) 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1 网上发行股份 7,742.25 18.00% 2020 年 5 月 6 日 2 网下配售股份 860.25 2.00% 2020 年 5 月 6 日 小计 8,602.50 20.00% 合计 43,012.5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名称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nXianDai Information Industry Co,.Ltd. 注册资本(发行前) 34,410.00 万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 43,012.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黎峰 成立日期 2001 年 12 月 05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5 年 08 月 05 日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 1166 号奥盛大厦 2 号楼 21 层东区 住所 2101 邮政编码 250101 电话号码 0531-88872666 传真号码 0531-88878855 互联网网址 www.jxdinfo.com 电子信箱 jxd0531@jxdinfo.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事务部 者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鲁效停 联系电话 0531-88872666 计算机软、硬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电力工程 施工、电力设施承装(修、试);网络设备、电子仪器、办公自动 化设备的开发、生产、批发、零售、技术服务;安防工程的设计、 经营范围: 施工;软件测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有房 屋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决 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要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力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中的“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 债券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序号 姓名 在本公司职务 任职期限 1 黎峰 董事长 2018.8-2021.7 2 韩锋 董事 2018.8-2021.7 3 张春茹 董事 2018.8-2021.7 4 黎莉 董事 2018.8-2021.7 5 周建朋 董事、总经理 2018.8-2021.7 6 鲁效停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8.8-2021.7 7 鞠雷 独立董事 2018.8-2021.7 8 刘德运 独立董事 2018.8-2021.7 9 李树森 独立董事 2018.8-2021.7 10 王军 监事会主席 2018.8-2021.7 11 付晓军 监事 2018.8-2021.7 12 王运杰 监事 2018.8-2021.7 13 朱晓莉 职工代表监事 2018.8-2021.7 14 杨翠云 职工代表监事 2018.8-2021.7 15 许明 副总经理 2018.8-2021.7 16 黄绪涛 副总经理 2018.8-2021.7 17 张学顺 财务总监 2018.8-2021.7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1、直接持股情况 在本公司担任的职务(或亲属关 序号 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系) 1 黎峰 董事长 15,798.75 36.7306% 2 韩锋 董事 3,645.00 8.4743% 3 张春茹 董事 2,362.50 5.4926% 4 黎莉 董事 236.25 0.5493% 5 周建朋 董事、总经理 105.00 0.2441% 6 许明 副总经理 60.00 0.1395% 7 黄绪涛 副总经理 15.00 0.0349% 2、间接持股情况 在金思齐 在金思 在金实创出 在金实 间接持有 序 在本公司担 姓名 出资额 齐出资 资额 创出资 发行人股 号 任的职务 (万元) 比例 (万元) 比例 权比例 1 黎峰 董事长 126.26 56.12% 12.00 4.00% 3.5280% 董事、总经 2 周建朋 4.69 2.08% - - 0.1280% 理 董事、董事 3 鲁效停 2.06 0.92% - - 0.0560% 会秘书 监事、副总 工程师、第 4 王军 6.63 2.95% - - 0.1840% 五事业部群 总经理 5 许明 副总经理 4.69 2.08% - - 0.1280% 6 黄绪涛 副总经理 4.69 2.08% - - 0.1280% 7 张学顺 财务总监 - - 18.00 6.00% 0.0160% 除表中列示持股情况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发行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持有本公司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黎峰先生。本次发行后,黎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5,798.75 万股 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36.7306%,通过金思齐和金实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3.5280%,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40.2586%。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出资金额 持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被投资单位名称 (万元) 比例 1 金思齐 126.26 56.12% 2 黎峰 董事长 金实创 12.00 4.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九州纵横轨道交通产 3 300.00 3.30%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除以上投资情况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 据 2020 年 4 月 27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 证券登记证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161,760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 股份的情况如下: 持有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万股) 1 黎峰 15,798.75 36.73% 2 韩锋 3,645.00 8.47% 3 济南金思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00.00 6.28% 4 张春茹 2,362.50 5.49% 5 孙莹 1,082.85 2.52% 成都航天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金 6 1,010.00 2.3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立德金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立德 7 900.00 2.09% 保和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克拉玛依昆仑朝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8 750.00 1.74% (有限合伙) 9 燕东华泰电气(北京)有限公司 675.00 1.57% 10 吴龙超 674.10 1.5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8,602.50 万股,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4.40 元/股,此价格对应发行市盈率:22.9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 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150,760,253,500 股, 根据《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 布的回拨机制,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5,841.72250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860.25 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7,742.2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 1,947.24083 倍,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513547160%。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121,515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945 股, 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122,460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4%。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7,851.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578.18 万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 33,272.82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对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1944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为 4,578.18 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32,137,641.51 审计及验资费用 5,566,037.74 律师费用 2,735,849.06 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943,396.23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398,875.46 发行费用合计总额 45,781,800.00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为 0.53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 为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33,272.82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2.42 元/股(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0.1917 元/股(按经审计 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2018 年度、2017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 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 2020 年 1-3 月及 2019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 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20 年 1-3 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项目 上年度期末增 (2020 年 3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减(%) 流动资产(元) 676,000,767.80 703,207,780.25 -3.87 流动负债(元) 43,627,302.51 72,687,856.10 -39.98 总资产(元) 756,017,005.41 784,076,357.47 -3.5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 708,341,434.07 708,121,780.53 0.03 者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 2.06 2.06 0.03 净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项目 年同期增减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 1-3 月) (%) 营业总收入(元) 48,173,990.98 47,370,045.04 1.70 营业利润(元) 680,143.01 -839,773.49 -180.99 利润总额(元) 512,416.09 -886,399.05 -157.8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 219,653.54 -915,273.41 -124.00 润(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422,700.59 -1,839,636.97 -22.66 (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06 -0.0027 -124.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 -0.0041 -0.0053 -22.66 本每股收益 (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03 -0.15 0.1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20 -0.30 0.1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70,049,599.32 -52,126,177.36 34.38 净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0.20 -0.15 34.38 流量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 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资产总额为 75,601.70 万元,流动资产为 67,600.08 万元,流动负债为 4,362.73 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70,834.14 万元。 公司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总资产较上年末有所下降,其中,流动负债下降 39.98%, 主要系由于一季度支付了上年度员工奖金及所得税汇算清缴,导致应付职工薪酬、应 交税费金额大幅下降。 公司 2020 年 1-3 月实现营业总收入 4,817.4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70%;营 业利润 68.01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51.99 万元;利润总额 51.24 万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 139.88 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21.9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13.5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142.2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41.69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 0.0006 元/股,较上年同期增长 0.0033 元。公司 2020 年 1-3 月收入、利润处于较低水平,主要系公司的营业收入呈现明显的季节性特征, 上半年较少而下半年较多。公司 2020 年 1-3 月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发行人 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增 加,主要系 2020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有所增加,同时因远程办公较多等原因导致营业 成本有所下降所致。公司 2020 年 1-3 月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主要系 2020 年一季度盈利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公司 2020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004.96 万元、较上年同 期减少 1,792.34 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20 元、较上年同期减 少 0.05 元,主要是由于发行人经营规模扩大、人员增加,导致职工薪酬付现支出增 加较多,而同期业务款项由于客户未及时支付而减少较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环境、经 营模式、主要税收政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主要财务指标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 不利因素。 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结合下游行业趋势及目前在手订单情况,公司预计 2020 年 1-6 月实现收入 15,600 至 15,86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0.12%至 1.79%;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30 至 1,53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1.32%至 19.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50 至 1,15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2.74%至 12.53%。公司 2020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或承诺。 自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疫情(“新冠疫情”)从 2020 年 1 月起在全国爆发以来, 国家相关部门对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进行。公司一直以来切实贯 彻落实相关部门对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根据目前经营 情况,公司认为本次新冠疫情对公司整体运行影响较小。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新冠疫 情变动情况,积极应对其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0 年 4 月 1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 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 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保荐代表人:孙丕湖、任永刚 联系人:任永刚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7184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创业板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金现代信息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