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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现代: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10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律意见(2020)第 012 号


致: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律师、张明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
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临时提案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1
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
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0 年 6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公
司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 1166 号奥盛大厦 2 号楼 21 层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黎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可于 2020 年 6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
间为 2020 年 6 月 9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9 日下午 15:00。网络
投票的时间、方式、程序、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止 2020 年 6 月 4 日下午 3:00 收盘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手续的公司股东以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
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5 人,代表股份 217,165,7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489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股份 217,150,2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50.48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5,5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6%。



                                      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中列明的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
果未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
案》;

    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经 营
范围及公司章程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
                                     3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姜保良                         经办律师:曹   钧




                                       经办律师:张明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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