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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现代: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期间2020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2020-08-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 2020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现代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丕湖               联系电话:010-56513159

保荐代表人姓名:任永刚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无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
2. 公司内部制度的 建立
                          无                       -
和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
4. 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
                          不适用                   -
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
6.关联交易                无                       -
7.对外担保                无                       -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
9. 其他业务类别重 要事    无                       -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中 介 机构配合保荐 工作 良好                      -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黎峰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
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
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
结束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公司
                                             是         不适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
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公司股东济南金思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黎峰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若黎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若黎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黎
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黎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黎峰申
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三)公司股东济南金实创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黎峰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若黎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黎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黎峰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黎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
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四)公司股东成都航天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产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本次发行申报前近六个月内因公司定向
发行股票新增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自该次定向发行
股票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黎莉承诺: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
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
在黎峰或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黎峰或其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离职,自黎峰或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黎峰或其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黎峰或其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若黎峰或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黎峰或其申报
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
定。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韩锋、张春茹、周建朋、许明、黄绪涛、
鲁效停、张学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
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
调整。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王军承
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
内如果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
司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
                                            是   不适用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执行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
3.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真实、
                                            是   不适用
准确、完整、及时作出了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持股5%
以上股东所作出的持股意向承诺
(1)公司股东黎峰先生承诺:                 是   不适用
“本人所持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
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1)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
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
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本人首次卖
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
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
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减持股
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本
人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3)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
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
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
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
持。
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
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
守相关规定执行。
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
归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公司股东金思齐承诺:
“本公司所持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
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
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1)如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
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本公司
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
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
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本公司采取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
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且将在本公司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
予以公告;(3)如本公司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
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
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
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
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
守相关规定执行。
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
归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3)公司股东韩锋先生、张春茹女士承诺:
“本人所持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
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1)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
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
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本人首次卖
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
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
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
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减持股
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本
人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3)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
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
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
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
持。
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
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
守相关规定执行。
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
归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5.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及股本均
将大幅度增长,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将增加以及募
投项目效益建设初期无法充分体现等因素,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内,公司利润水平将会受 是        不适用
到影响,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降。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作出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的措施及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6.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黎
                                             是      不适用
峰出具了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详见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7. 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了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
                                             是      不适用
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不适用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
续督导期间 2020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丕湖                             任永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