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1-04-26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公正地独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
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
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1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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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任
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原则上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尚未取得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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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在与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
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
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披露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应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材料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后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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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选举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
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
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
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或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八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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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
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特别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八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的同意。
第二十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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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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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充分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
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
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独立董事可以公布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
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
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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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监管部门报
告,经监管部门审核后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的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并做好随时
接受监管部门调阅工作档案的准备。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
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三十一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二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向董事会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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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定期向
独立董事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都含本数;“超过”、
“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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