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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现代: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1-04-26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
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 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
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
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
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第九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在当年实现盈利;
    (二)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由可分配利润;
    (三)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公司是否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二)股本规模合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时,董事会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
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
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和监事会审核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
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
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由董事会制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
董事会审议和监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
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或者具体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章程规定了现金分红政策,但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分红水平较低;
    (四)公司存在高比例现金分红;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
金、任意公积金的情况以及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
    (二)本期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基本情况;现金分红同时发放股票股利的,
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以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
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的,应当说明该种方式计入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
    (三)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
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
的 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
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司确定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分红方案是否将
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