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21-06-15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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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239号
致: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金现代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现代”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之
约定,指派曹钧、张明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金现代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
南第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金现代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
承诺而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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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就金现代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
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金现代已作出承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资料、文件或情况说明,金现代同时保证其所提供材料之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
件相一致。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金现代申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备案及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现代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
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金现代
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金现代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金现代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金现代现持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颁发
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100733715775E 的《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
43,012.5 万元,注册地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 1166 号奥盛大厦 2 号楼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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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东区 2101,法定代表人为黎峰,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电
力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修、试);网络设备、电子仪器、办公自动化设备的
开发、生产、批发、零售、技术服务;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软件测试;信息系
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通信
网络维护、研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非学历短期成人继续教育培训(不含发证、
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教育类、职业证书类等前置许可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现代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金现代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72 号),核准发行
新股不超过 8,602.5 万股;2020 年 4 月 2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核发《关于金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
证上[2020]347 号),金现代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开始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
“金现代”,股票代码 300830。
(二)经核查,金现代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终止或
撤销法人资格的情形,亦不存在证券违法、违规或需要终止上市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1781号《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1783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并经金现代书面确认,金现代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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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现代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已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现代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应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进行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金现代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金现代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金现
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载明事项
根据《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包含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
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
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载明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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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中规定了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及主体资格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为“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16 人,具体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其他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
关系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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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中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3)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激励
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2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3,012.50 万股的 3.00%,其中首次授予 1,190.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3,012.50 万股的 2.77%,占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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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授予总额的 92.25%;预留 10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 43,012.50 万股的 0.23%,预留部分占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总额的 7.75%。
截至《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有权将离
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
配和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中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种类、来源、数量等,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不超过本
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总额的 2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
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上市规则》第 8.4.5
条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权益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周建朋 董事、总经理 32.00 2.48% 0.07%
2 许明 副总经理 25.00 1.94% 0.06%
3 黄绪涛 副总经理 25.00 1.94% 0.06%
4 鲁效停 董事、董事会秘书 15.00 1.16% 0.03%
5 张学顺 财务总监 15.00 1.16%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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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栋 核心技术人员 25.00 1.94% 0.06%
7 孙家新 核心技术人员 15.00 1.16% 0.03%
8 纪德建 核心技术人员 15.00 1.16% 0.03%
9 杨志国 核心技术人员 10.00 0.78% 0.02%
小计 177.00 13.72% 0.41%
二、其他骨干人员(207 人) 1013.00 78.53% 2.36%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190.00 92.25% 2.77%
三、预留部分 100.00 7.75% 0.23%
合计 1,290.00 100.00% 3.00%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已列明拟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其各自和/或合
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权益总量的百分比,符合《管
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上市
规则》第 8.4.5 条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有效期、授予日、
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上述规定符合《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以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上市规则》第 8.4.3 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法的
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上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
项、第二十三条、《上市规则》第 8.4.4 条的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归属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所
律师认为,《激励计划》上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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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上市规则》第 8.4.6 条的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中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激
励计划》上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上市规则》第 8.4.6 条
的规定。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中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上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激
励计划》上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根据《激励计划》中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及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上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第
九条第(十二)项、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激励计划》中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
为,《激励计划》上述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事项及具体内容符合《管
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报董事会审议。2021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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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金现代信
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拟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
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
时,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
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金现代信
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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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
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公司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
3.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公司股东大会就《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
独统计并予以披露。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
和回购。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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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获授权益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
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8.公司应当履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
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行。
四、激励对象确定的合法合规性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及主体资格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及主体资格,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二、金现代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中的“(三)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及主体资
格”部分。
(二)激励对象的核实
激励对象的核实,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部
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核实程序,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金现代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后,及时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
《激励计划》《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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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尚需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书面承诺,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即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资金来源系
激励对象本人自筹资金,即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激励计划》规定了《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且该等内容亦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得了现阶段所需要的批准,但最终实施仍需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中独立董事还将就审议《激励计划》向公司所
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前述程序安排能够使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充分
行使表决权,表达自身意愿,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三)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披露信息的情形。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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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回避表决情况,请参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激励计划
涉及的法定程序”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拟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回避表决相关议案,不存在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九、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
理办法》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激励对象符
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核实程序;公司尚需根据本激励计划
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
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拟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董事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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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 文 经办律师:曹 钧
经办律师:张明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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